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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2003]2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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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废止。以上规章中规定的?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2002年2月1日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以上三规章应享受的5- 10年的税收优惠期限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执行到期,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附后)。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纳税人名称及代码

  法人代表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登记日期

  开业日期

  恢复征收日期房产原值

  房产折余价值

  所属行业出租房产原值

  出租房产期限

  年出租

  金额申请税收优惠期理由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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