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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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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6]12号 |
广东省财政厅 20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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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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