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征收秩序,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35号)。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