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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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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为了便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对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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