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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和预征率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3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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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和预征率重新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宅收入不预征外,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按统一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1、住宅按1%—2%预征。

  2、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2%—3%预征。

  3、别墅按3%预征。

  4、对纳税人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预征。

  各设区市地税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应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测算后,自行确定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个别地区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报经省局批准,可在统一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0%.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以前未办理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一并按本规定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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