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纳税人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