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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20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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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市民收入水平提高,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升温,我市各地原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与实际不相适应。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统一税负,营造公平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局要求,经市局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现将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单位、个人出售、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店铺除外)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1.5%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单位、个人出售、转让店铺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3%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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