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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税二字[1985]19号
云南省税务局  198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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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行署、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06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市建制的地区,应按市区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镇建制的地区,不分隶属哪一级,应按镇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

  二、目前各地城建部门对于市区是按建成区和规划区来划分的,征收城建税应以哪一种划法为依据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当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为准。

  三、在城镇以外的大企业按1%征收城建税,负担较轻,是否能按镇的税率执行的问题,城建税是按纳税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税率的。对一些企业在工矿区或在城镇以外,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交纳“三税”多少,都应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按交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交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过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库的,同时退还城建税。

  六、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缴纳城建税问题,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均应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行、处),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七、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待请示省人民政府后再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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