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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8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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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具体问题,在省政府颁发实施细则以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开征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省城乡开征,按下列区域范围划分适用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市区系指城市区行政区划所辖范围,不包括郊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也执行7%.县级市的市区系指经批准建制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驻地建制行政区域范围,镇系指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各郊区的,税率为5% 5、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以外的较大工矿区或经济比较繁荣、相当于市区规模的郊区,按上述适用税率执行税负明显不合理的,其适用税率可由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纳税地点和期限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期限与其计税依据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相同,在缴纳这三种税时同时缴纳。

  纳税人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在产(商)品销地纳税的(如行商、临时经营等),按纳税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以综合扣税率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凡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产品税的单位,均应按扣缴单位所在地适用税率,于代扣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为简化代扣手续,制定综合扣税率(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同时代扣营业税(或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单位在解缴税款时按比例划开分别填写缴款书解缴入库。

  四、关于个体业户按定额纳税问题对以定期定额方法纳税的个体业户,按其应纳的营业税(或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定额征收,已定定额尚未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重新调整。征收单位汇总缴款时,按所占比例分别填写汇总缴款书解缴入库。

  在集市上使用《各项税收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征税,亦比照办理。

  五、关于减免退税问题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以税还贷、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的税款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不予办理退税。

  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归还贷款的,应按还贷的税额照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关于影响国营企业合理留利问题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保证不了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水平的国营企业,应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集体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只对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糖精、汽油、化妆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比照对国营企业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七、关于进口产品免税问题纳税人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产品或增值税的,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关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暂不纳税问题在华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未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因此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九、关于加强征税问题对依照规定加成征收营业税的,按加成后征收的营业税总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关于补税、罚款问题按规定补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或罚款的,同时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或处以同样倍数的罚款。

  十一、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对逾期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除限期追缴外,分别依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滞纳金率,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十二、关于计提手续费问题对以综合扣税率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的比例,一并计提手续费给扣缴单位。

  十三、关于在集贸市场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区税务机关应按现行集贸市场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分成比例计提分成收入,县(区)与乡、镇不实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成。

  十四、关于条例的执行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起执行,具体征收工作从四月一日开始。过去未征的税款,除集市贸易税收、代扣代缴税款、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定额税款外,均应从一月一日起按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补缴入库。

  十五、关于业务分工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主管地方税的科(处)负责税政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县、区税务局要适当充实力量,加强领导,培训干部、宣传政策,做好开征工作,并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做好日常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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