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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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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机构分设后,不少地市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不明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精神,为了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该税种的减免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核批后方可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经申请核批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原则上不予单独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可单独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减免税审批(核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减免税额在5万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批;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核批;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核批。

  (二)、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超过5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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