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新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7]2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区新建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1992年10月1日之前批准成立的新建镇,自 1997年10月1日起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1992年l0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按l%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年期满后即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区地税局1997年11月11日桂地税发[1997]242号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