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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1998]33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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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造船厂出口产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芜地税[1998]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0号文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是税务部门为防止出口骗税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不同于政策性的“先征后退”,因此,对预缴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应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管理形式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问题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是指:对货物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企业,国家为鼓励出口,先免征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增值税,再按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以此抵减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对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对这类企业应接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附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按当期内销货物及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应纳增值税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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