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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批复
云地税三字[2000]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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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如何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昆明市国税局对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外,还按法定税率的40%(即17%税率的40%换算为6.8%)预征增值税。这是国税部门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预征税款并不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地税部门不应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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