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
|
|
|
赣地税函[2005]242号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11-22 |
|
【打印】【关闭】 |
|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财税[2005]72号文中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请示》(洪地税文[2005]457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关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而对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他所有企业在实行“三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