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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89]湘税地字第132号
湖南省税务局  19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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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在租金未调整前,暂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居民个人自用非营业房屋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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