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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89]133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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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照顾交通部门的实际困难,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交通部门所属其他企业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区、县的内河航运装卸企业,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对交通部门应税用地的土地使用税,请抓紧做好年内征收入库工作。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2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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