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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辽阳石油化纤总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198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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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税务局:

  你局辽市税政四字[1989]377号《关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所属的宾馆、招待所用地应按规定照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企业内部设立的文化馆、俱乐部、体育场等娱乐设施用地,应否征税的问题,鉴于“辽化”偏离城市,举办这些设施主要用来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加之对社会开放,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如纳税确有困难,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企业内部的绿地有地,应照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企业自建对外公用的绿化用地,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

  四、对企业防爆安全用地,可凭公安部门证明,给予免税照顾。

  五、辽化炼油厂不属于石油系统的所属企业,对其本身的油库用地应照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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