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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90]2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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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有关规定疫病贯彻执行。并对其中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沪国税法[2009]9号  

      二、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仍按我局地方税处沪税地(89)7号代电通知的处理意见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9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45页)第四条规定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划分由各区、县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确定。

  五、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再使用的,可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审批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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