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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0]7号
云南省税务局  19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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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核。

  对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其它亏损企业、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免。

  二、为了及时上报减免税材料,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请速将1989年企业已报的减免税报告补办申请后于1990年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局。今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亦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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