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税函发[1991]324号
河南省税务局  1991-12-3
【打印】【关闭】
 

各市、地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对国税函发[1990]1622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车站区内(含线路)用地和车站站区以外的线路用地划分不清,影响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入库,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车站区内(含线路)用地是指构成车站的客货运设备、房屋、站台、仓库、机车库以及到发线、编组线、牵出线、货物线、客运线、三角线(或转盘)煤水线,机车整备线、洗刷线等,车站站区以外的线路用地系指线路正线,正线以车站两端进站信号机柱中心线的为界,外方属区间,内方则属于车站。请各地税务部门通知后积极做好地方铁路系统土使用税的清理入库工作,对按照规定交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批。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