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其他有偿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12-23
【打印】【关闭】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