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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益阳大通湖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
湘地税函[2002]1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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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市《关于大通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函》(益政函[2001]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大通湖区所辖的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3.00 2.30 1.60 1.00 0.50 0.20(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同意按照你市益政函[2001]71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上述四个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时间,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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