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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县麻河口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7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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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县《关于明确南县麻河口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南政发[2002]1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麻河口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3.00 2.30 1.60 1.00 0.50 0.20(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按照你县南政发[2002]1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麻河口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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