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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3]2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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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县《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扩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桃政[2003]5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漳江镇、陬市镇、漆河镇、三阳镇、桃花镇、沙坪镇、黄石镇、西安镇八个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3.00 2.30 1.60 1.00 0.50 0.20(元/M2)

  二、同意你县对茶庵铺镇、凌津滩镇、理公港镇、龙潭镇、观音寺镇、盘塘镇、剪市镇、热市镇、马鬃岭镇、架桥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桃政[2003]50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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