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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公司(雇主)采用包税的外籍个人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29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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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征税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
超过475元至
10
25
 
2000元的部分
1825元的部分
 
 
3
超过2000元至
超过1825元至
15
125
 
5000元的部分
4375元的部分
 
 
4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375元至
20
375
 
20000元的部分
16375元的部分
 
 
5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375元至
25
1375
 
40000元的部分
31375元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
超过31375元至
30
3375
 
60000元的部分
45375元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
超过45375元至
35
6375
 
80000元的部分
58375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
超过58375元至
40
10375
 
100000元的部分
70375元的部分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如有外籍纳税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你局可依照前列公式和上述级距换算表,计算征税。
  举例:
  其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银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375)÷(1-35%)=73269.23元
  应纳税额=73269.23×35%-6375=19269.23元
  以上希知照。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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