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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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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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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文地税[1995]所字第04号《关于从事瓜菜、三鸟贩卖的二道商贩如何征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从事瓜菜、三鸟等农副产品贩卖,实际上是一种销售农副产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贩卖瓜菜、三鸟等农副产品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照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件规定的起征点和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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