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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设置帐簿或帐簿不全的工程承包人承包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87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199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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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簿不全的工程承包人承包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个人所得税项目。工程承包人承包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工程承包应纳税所得额为工程结算收入乘以平均利润率,加上承包期内的工资、薪金收入,减去扣除额。

  三、关于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为工程结算收入的3一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掌握确定。

  四、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为发包、转包等工程款项支付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工程款项时代扣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未扣或少扣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扣缴义务人补缴。

  五、关于应纳税款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手7日内预缴国库,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各地、市、县地税局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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