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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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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8]16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对雇员和非雇员的概念理解有差异,造成在选择应税项目上的不一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如下:

  一、保险企业为了推销保险业务,从社会上招聘、并签定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代表保险企业推销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为雇员,其按推销保险业务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未按前款规定使用的保险业务推销人员为非雇员,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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