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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导游 厨师 医师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1999]1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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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导游、厨师、医师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导游、厨师、医师等职业的个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二、从事以上职业的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申报不实而又无帐可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经营情况或收入水平核定应纳税额,并由支付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核定税额的幅度为:

  (一)厨师

  1.星级宾馆、酒店、饭店的高级厨师,按实际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申报不实的,分三个级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厨每月200——500元;厨师长每月150-200元;一般厨师每人100-150元。

  2.其它宾馆、饭店、酒店分二个级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厨师长每月100- 200元;厨师每月50-100元。

  (二)导游人员凡在各类旅行社从事导游职业的人员,每人每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60-200元。

  (三)医生对个人从事医疗诊所、专家门诊、业余门诊等的医师,每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50-200元。

  以上税额幅度的具体定额由各地(州、市)和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云南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专门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记载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扣缴义务人格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全部缴入国库,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五、在核定期限内,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核定定额20%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下一申报期前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否则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六、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上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再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议。

  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八、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扣缴、少扣缴应纳税款,或者出现征管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形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从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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