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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二[1999]3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199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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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地税局,市各地税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8)10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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