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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支付司机所得代办人员手续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27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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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支付参保车辆司机所得、代办保险人员手续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1999]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保险公司支付给司机的奖励,属个人所得无赔款优待收入性质。根据国家税务局[1999]58号文件,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应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给代办人员的手续费征税问题,按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文件执行。即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按其余额扣除10%的营销费用,再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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