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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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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通讯补贴不发给个人,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办法的,通讯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限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掌握。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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