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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确定财产原值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0]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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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财产原值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0]161号)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面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精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产等不动产取得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确定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财产原值,或提供由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并从严掌握,以促进评估作价原则的落实。

  三、闽财税政(1999)6号文规定综合征收率5%中内部掌握个人所得税占1.5%系税款分解入库比例,不是带征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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