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其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被侵犯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