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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皖地税[2000]31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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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工作,进一步细化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和研究因政策调整出现的各情况和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要做好政策调整前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各地要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大力宣传国家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目的、意义和调整的具体内容,鼓励和引导我省的民间投资;要对纳税人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纳税意识和办税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务辅导和管理,帮助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

  三、关于合伙人的确定。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是指参与订立合伙协议并实际交付出资的投资者个人。

  四、关于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关于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执行。

  六、关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以后年度的扣除限额也仍为当年发生额和结转额之和的2%,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七、关于纳税申报。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按投资者各自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在分别向其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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