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在蓉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代扣,由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支付时扣缴。为了贯彻执行好《税收征管法》,针对目前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情况,我局拟定以下施行办法。
一、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限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送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追缴的个人所得税汇总向我局缴纳。
三、我局视扣缴义务人协助追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罚,即:追缴回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追缴回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第一次发生应扣未扣的处以一倍罚款,第二次发生应扣未扣的处以一至二倍罚款,第三次及以上发生应扣未扣的处以二至三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