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差旅费津贴是特指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因此市局意见: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原则下,中方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可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扣除;对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也可参照以上我国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