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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后利润提取董事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渝地税函[2002]2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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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税后利润提取董事酬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直地税发[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酬金性质的董事酬劳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不论是税前或税后利润支付的,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的税后利润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是外籍人员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直地税发[2002] 13号

关于税后利润提取董事酬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在检查海峡兄弟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分红之前,对执行董事用税后利润的10%支付“董事酬金,该公司执行董事有5人;其中3人为外籍人员;2人为中国公民。该公司支付的”董事酬金“由董事长一人(系外籍人员)领取,按”财税字[1994]第 020号“文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与一般在税前支付董事会报酬的方式有所区别,带有一定的分红性质。对此,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请市局批示。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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