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1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9-23
【打印】【关闭】
 

各区县税务局:

  近日,市局收到《市司法局关于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说明的函》(沪司发基层[2002]70号),明确认定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即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一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