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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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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渝地税发[2010]151号停止执行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包括奖金和各类津补贴。
  (二)电力线路安装工程比照通信线路工程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执行。
  (三)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文娱费、旅游保险费、机场建设费、代办票务费、旅游登记费、地接团款以及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具体扣除项目和扣除办法按渝地税发[2000]3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和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以及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票、完税凭证及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财务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捐赠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预收款项的征税规定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以上行为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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