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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国税流[1996]5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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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沪国税流(1996)17号《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下发后,各单位执行后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问: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产品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答:根据规定,准予填开“专用缴款书”的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考虑到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不能开具“专用缴款书”对企业出口影响较大,因此对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可以视同企业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的货物。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货物,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货物,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货物,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收回货物,而应当按外购货物处理。
 
  二、问:实行“专用缴款书”后手工编织产品如何处理
 
  答:从1996年4月1日起,对销售的手工编归产品应按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原市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文第七点的规定相应废止。
 
  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有关规定,比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59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75页)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给出口企业的手工编织产品,如果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则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办法开具“专用缴款书”。
 
  三、问:科研单位、商业前店后场等非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自产货物,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答:非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果是自己制造、加工的,均可比照生产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
 
  四、问: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政策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答:根据规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对这些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对销售给外贸企业非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开具“专用缴教书”,但可享受先行后返的政策。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销售上述出口货物和非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等税款的计算交纳必须单独核算,并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17号文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问:生产企业供应给工业企业、工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可开具“专用缴款书”
 
  答:生产企业供应给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供应给工贸公司的(名单另发),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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