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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8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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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 废止

  二、关于住房补贴问题。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对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没有达到标准的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下列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 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3. 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二)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上述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冀地税发〔200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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