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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济地税长清函[2004]8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200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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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落实市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2003〕135号)和市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济地税发〔2001〕1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代开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以个人名义进入零星户代开发票的,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3.3%的征收率,即时征收所得税。

    三、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播、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的所得。按照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按照2%的预扣率,全额预扣个人所得税;

    (二)每次劳务报酬所得超过1000元,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每次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四、对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除以上规定外,一律按2%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以个人名义进入零星户代开发票的,必须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纳入市局的十分制考核办法。代开发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如有变化,执行上级新的文件和规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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