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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所二[2004]2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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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员工向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浦所[2004]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上海诺好机电应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沈鸿亮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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