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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4]420号
杭地税二[2004]420号  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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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财产转租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文件精神,对个人转租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的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转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3]119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杭州市为《就业援助证》A类)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个人借款,借款利息支出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个人收到企业支付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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