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支出的税前扣除
新地税发[2002]11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2-1-21
【打印】【关闭】

   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0]108号)规定,对依法负有接受安置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难以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交纳标准为:接收转业士官,每少接受1人,交纳有偿转移资金3万元;接收退伍义务兵,每少接收1人,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交纳有偿转移资金。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