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 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调整费用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采取有效措施严加征管。结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我省实际,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有关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次性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在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价值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允许在购置当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时,不超过2000元(含)的,可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超过2000元的,在五年内分期扣除。
二、规范核定程序,合理确定税负
对《征管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核定其个人所得税额时,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地税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核定工作程序,确保税负核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核定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实际从业人员人数及其工资费用;社会保险等合理成本费用的扣除。在考虑上述成本费用扣除后,经测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确实亏损的,应按税法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有利润的,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到应收尽收,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加大监控力度,掌握税源状况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源管理档案,推行分类户籍管理。加大对重点纳税人和典型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其收入来源渠道、收入项目、收入方式及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辅导,帮助其建账建制,逐步向查账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