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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1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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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怀柔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的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两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适用税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地处本市边远山区,其开采对象为品位仅达20%左右的贫矿,为照顾实际困难,决定对所产铁矿石以首钢密云铁矿适用税额每吨原矿14.50元为基础下浮30%,确定为每吨原矿适用税额10.15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在以上确定适用税额基础上再减征40%,即每吨原矿按6.09元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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