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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平县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定额的复函
云地税发[1995]10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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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地区行政公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署转报的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提高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标准的请示》(玉署发[1994[141号)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鲁奎山和大红山矿区的铁、铜矿石现行资源税征税定额作适度调整:

  1、铁矿石。入选露天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0元调整为14元;入选地下矿,由现行每吨征税7元调整为11元;入炉露天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5元调整为21元;入炉地下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4元调整为20元。

  2、铜矿石,由现行每吨征税0.85元调整为1.40元。

  二、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精神,减按上述调整后征税定额的60%征收。

  三、上述征税定额的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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