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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7]17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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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国贯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开采的方针,加强我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锐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开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资源税。

  (二)适用单位税额:

  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天然石英矿:包括建筑用矿(含江砂、河砂、山砂等),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0.5元/立方米。

  (2)粘土:包括砖瓦用粘土,铸型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保温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0.5元/立方米。

  (3)建筑用石:包括片麻石、红石、鹅卵石等,1元/立方米。

  (4)辉绿岩、砚石、玄武石,1元/立方米。

  (5)矿泉水,2元/吨。

  标准为1元/吨或立方米。

  2、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1)离子型稀土,2元/吨。

  (2)铀矿,1元/吨。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1元/吨。

  二、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非金属矿原矿,其矿山未列入《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的适用单位税额。

  1、铁矿石

  (1)入选露天矿 11元/吨

  (2)入选地下矿 7元/吨

  (3)入炉露天矿 15元/吨

  (4)入炉地下矿 12元/吨

  2、铜矿石 1.2元/吨

  3、铜锌矿石 3元/吨

  4、铝土矿 20元/吨

  5、钨矿石 0.5元/吨

  6、锡矿石 0.6元/吨

  7、锑矿石 0.6元/吨

  8、钼矿石 0.4元/吨

  9、镍矿石 10元/吨

  10、黄金矿

  (1)岩金矿 1.5元/吨

  (2)砂金矿 1.4元/50立方米挖出量

  11、石棉 I.1元/吨

  三、增列项目的资源税减免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上述增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2、对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解困主管机构认定为特困企,该企业生产开采上述增列的资源税应税项目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3、对采掘非耕地粘土烧制砖瓦,并将采掘现场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其采掘自用的粘土可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有关资源税减税或免税事项,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部分地方在新税制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已以部分其他非金属矿暂定了税额标准预征资源税的不再退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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